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邱勝隆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 律師
- 相對人
- 晉本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祥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晉本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65巷32號,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