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上原告請求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確定,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此項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原告雖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此有該抗告案卷足憑。則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