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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吳東宥即吳當雄請求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上原告請求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確定,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 然其此項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予 以駁回,原告雖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此有該抗告案卷足憑。則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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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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