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原告
- 吳東宥即吳當雄
上原告請求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確定,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此項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原告雖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此有該抗告案卷足憑。則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