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吳東宥即吳當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抗告人 即 原 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應受送達處所:臺中郵局34-380號信箱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 21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