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吳東宥即吳當雄
應受送達處所:臺中郵局34-380號信箱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
21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抗告人誤載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應受送達處所:臺中郵局34-380號信箱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
21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抗告人誤載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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