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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抗告人
原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應受送達處所:臺中郵局34-380號信箱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

21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抗告人誤載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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