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益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桂美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清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茗業間因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3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
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