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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益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桂美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清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茗業間因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3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

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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