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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告
吳春吟
原告
吳天送
被告
吳胡弘即宏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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