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春吟 吳天送 被 告 吳胡弘即宏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