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原告
- 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永隆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俊賢律師
- 被告
- 林詠祥
鄭安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明證人陳秀玲之待證事實為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鄭安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明證人陳秀玲之待證事實為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