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詠祥、鄭安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