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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號

受 罰 人 魏炳祥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炳祥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魏炳祥係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5 日就任為智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智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及呈報狀等在卷可稽(註: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0號),乃其遲至101 年1月6 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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