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3號
受罰人 即
- 聲請人
- 藍青田
- 相對人
- 天壯建築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青田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藍青田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經相對人天壯建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壯建築公司)選派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100年12月31日聲明同意就任等節,有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101年1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意,有該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則受罰人既早於100年12月31日同意就任清算人,卻遲至101年1月19日始聲報清算人之就任,顯已逾公司法第83條第1項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其遲誤之情狀,裁處受罰人4,000元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