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謝新源
- 聲請人
- 薛忠諴
- 相對人
-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新源、薛忠諴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即已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詎受罰人遲至101年5月23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已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