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號
受 罰 人 楊傳枝
陳耀坤
王君孺
- 相對人
- 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傳枝、陳耀坤、王君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罰人於民國98年9月27日即已就任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至遲於99年3月27日前完結清算,如不能於6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時,應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本件受罰人曾於逾越上開六個月間限之100年2月16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因非完備且未補正,而由本院通知補正受罰人並未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之展期,核已逾上述應於6個月期限內完結之規定,受罰人復未向本院聲請展期,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應處以罰鍰。審酌受罰人曾有聲報清算完結而不合法之情事,並非完全未曾聲報,爰各從輕處以最低度之裁罰1萬元。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