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號

清算完結(裁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號

受 罰 人 楊傳枝

      陳耀坤

      王君孺

相對人
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傳枝、陳耀坤、王君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罰人於民國98年9月27日即已就任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至遲於99年3月27日前完結清算,如不能於6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時,應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本件受罰人曾於逾越上開六個月間限之100年2月16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因非完備且未補正,而由本院通知補正受罰人並未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之展期,核已逾上述應於6個月期限內完結之規定,受罰人復未向本院聲請展期,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應處以罰鍰。審酌受罰人曾有聲報清算完結而不合法之情事,並非完全未曾聲報,爰各從輕處以最低度之裁罰1萬元。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