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
- 債權人
-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湶乳品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昱湶乳品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授債務人昱湶乳品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8352347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