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旺來實業有限公司、王胤龍即王興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債 權 人 旺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胤龍即王興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心慈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旺來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01日經授中字 第1003270963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