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 債權人
-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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