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文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債 權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