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債 權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