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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債權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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