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進興、陳柏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債 權 人 陳進興 代 理 人 陳柏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美商行、合美商行、莊盛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尚美商行、合美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或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對尚美商行請求之依據(收據上之客戶均為合美商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