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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
債 權 人
陳進興
代 理 人 陳柏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美商行、合美商行、莊盛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尚美商行、合美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或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對尚美商行請求之依據(收據上之客戶均為合美商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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