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
- 債權人
- 蔡婉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炬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炬光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3年9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3347407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