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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債權人
蔡婉薰
債務人
諭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芬桂

一、債務人諭錩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周芬桂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周芬桂為債務人或諭錩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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