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葛孟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債 權 人 葛孟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昌工程行、施秀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協昌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