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 債權人
- 葛孟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昌工程行、施秀美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協昌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