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順富工程行、吳京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2號債 權 人 順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京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順富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