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 債權人
- 葛孟嘉
- 債務人
- 聖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珠
- 債務人
- 施秀美
- 債務人
- 陳品丞
一、債務人施秀美、陳品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如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聖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8326424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無從得知債務人聖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對聖渼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份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