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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2號

債權人
愛亞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慧珍、陳羅玉蘭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愛亞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3年5月19日府建商字第09313184600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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