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仁俊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債務人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