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麥永成、鄭人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03號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永成 代 理 人 鄭人豪 5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偉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名稱「偉達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偉達興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9330077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