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 債權人
- 李聰榮
- 債權人
- 林建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各自請求債權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