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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 原告
    李聰榮林建良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債 權 人 李聰榮 債 權 人 林建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 之裁判費。) ㈡各自請求債權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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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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