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債 權 人 李聰榮 債 權 人 林建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 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各自請求債權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