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 債權人
- 李聰榮
- 債權人
- 林建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各自請求債權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