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01號
- 債權人
- 陳明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承劭、鈺滿堂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鈺滿堂興業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