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俊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雪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狀載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伴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