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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雲嫈即高田企業行林冠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捌仟壹佰捌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56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劉雲嫈即高田企業行 債 務 人 林冠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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