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金城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呂三元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