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52號債 權 人 龍輝地板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信澤 債 權 人 紀玉員 債 權 人 高韻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家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徐家豐核發支付命令,未載明其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發文命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