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3號債 權 人 勝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升昌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日升昌工程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00年6月9日經授中字第1003209648號函核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