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惠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債 權 人 黃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三益、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