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51號
- 債權人
- 林春煌
- 債務人
- 余麗月
- 債務人
- 逸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誌欽
一、㈠債務人余麗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逸軒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述所命債務人逸軒科技有限公司之給付,如債務人余麗月已為清償,於其清償範圍內免為給付。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