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103號
- 債權人
- 暉達塗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波
- 債務人
- 葉寶森即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
- 債務人
- 栗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瑞
一、㈠債務人葉寶森即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栗鏵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列債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