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9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51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債務人
- 伍毅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馮福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幸君
- 債務人
- 温桂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