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峰田工業有限公司、宋木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51號債 權 人 峰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木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登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狀載債權人峰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宋木金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