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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李旭東

  • 原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154 元是否屬於二之共同債權,如非共同債權,應分別敘明債務人應之金額若干。係各自請求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債 權 人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債 權 人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154 元是否屬於二債權人之共同債權,如非共同債權,應分別敘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若干。 ㈡如債權人係各自請求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 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件債權人如係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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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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