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惠鵑、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李旭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債 權 人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債 權 人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154 元是否屬於二債權人之共同債權,如非共同債權,應分別敘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若干。 ㈡如債權人係各自請求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 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件債權人如係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