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 債權人
-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鵑
- 債權人
-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旭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154 元是否屬於二債權人之共同債權,如非共同債權,應分別敘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若干。
㈡如債權人係各自請求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件債權人如係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