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洪國彰即泰山自動門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101號債 權 人 洪國彰即泰山自動門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泰笙即源勝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曾泰笙即源勝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債權人洪國彰即泰山自動門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合夥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