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楊雅惠
- 當事人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159號債 權 人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信志即瑩豐機械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請求按月利率3%計算之利息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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