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203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張靜敏
- 債務人
- 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