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147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前企業有限公司、方儷珈、楊倫明、
方世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萬前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7月6日經授中字第101322355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