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300號債 權 人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諦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