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197號
- 債權人
- 歐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淑媛
- 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債務人
- 新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啟光
人
一、㈠債務人新諦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啟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給付中,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履行給付,他債務人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