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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 原告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愛的世界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9號債 權 人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愛的世界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債權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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