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351號
- 債權人
- 霖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沂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霖東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2月6日經授商字第10001294290號函准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敘明請求自100年9月21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查依聲請狀記載,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2月31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