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00號
- 債權人
- 廖昌仁即聯豐企業社
臺中市○區○○○路238號10樓之5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煜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聯豐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00號
臺中市○區○○○路238號10樓之5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煜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聯豐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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