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149號
- 債權人
- 王春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