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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3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95號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務人
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培
法定代理人
姚鸛鳴
法定代理人
周專成
法定代理人
湯力孟
債務人
羅光男
債務人
羅文雄
債務人
羅王錦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伍仟陸佰捌拾玖萬貳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億肆仟伍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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