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童美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美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劉文永